國家(jia)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1號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《拍賣(mai)監督管(guan)理(li)辦(ban)法》已經國家工(gong)商行(xing)政管(guan)理(li)總(zong)局局務會議(yi)審議(yi)通過(guo),現予(yu)公布,自2017年(nian)11月1日(ri)起施(shi)行(xing)。
局長 張茅 2017年9月(yue)30日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(2001年(nian)1月(yue)15日(ri)國家(jia)工(gong)商行(xing)政(zheng)管(guan)(guan)理局令第101號(hao)公布,根(gen)據2013年(nian)1月(yue)5日(ri)國家(jia)工(gong)商行(xing)政(zheng)管(guan)(guan)理總(zong)局令第59號(hao)第一次(ci)修(xiu)訂,根(gen)據2017年(nian)9月(yue)30日(ri)國家(jia)工(gong)商行(xing)政(zheng)管(guan)(guan)理總(zong)局令第91號(hao)第二次(ci)修(xiu)訂) 第一條、為了規范拍賣行為,維護拍賣秩序,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等法律法規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、拍賣人、委托人、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從事拍賣活動,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,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、誠實信用的原則。 第三條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,主要職責是:(一)依法對拍賣人進行登記注冊;(二)依法對拍賣人、委托人、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進行監督管理;(三)依法查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。2013年1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9號修訂的《拍賣監督管理辦法》同時廢止。處違法拍賣行為;(四)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。 本辦法所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,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。 第四條、設立拍賣企業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,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,領取營業執照,并經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,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。 第五條、拍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:(一)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;(二)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,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;(三)捏造、散布虛假事實,損害其他拍賣人的商業信譽;(四)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;(五)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,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;(六)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;(七)雇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;(八)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。 第六條、委托人在拍賣活動中不得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。 第七條、競買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:(一)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拍賣應價;(二)相互約定拍賣應價;(三)相互約定買受人或相互約定排擠其他競買人;(四)其他惡意串通行為。 第八條、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:(一)私下約定成交價;(二)拍賣人違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競買人泄露拍賣標的保留價;(三)其他惡意串通行為。 第九條、拍賣人、委托人、競買人不得拍賣或者參與拍賣國家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。 第十條、拍賣人不得以委托人、競買人、買受人要求保密等為由,阻礙監督檢查。 第十一條、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,未經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。 第十二條、拍賣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,并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。 第十三條、拍賣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的有關規定處罰。拍賣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、第六項規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第六十二條、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。 第十四條、拍賣人、委托人、競買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、第七條、第八條規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第六十四條、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。 第十五條、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。2013年1月5日(ri)國家(jia)工商行政管(guan)理(li)總局令第59號修(xiu)訂的《拍賣監督管(guan)理(li)辦法》同時廢止。 |